冠县民生园林造地有限公司

冠县国有毛白杨林场与冠县民生园林造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5民初6828号
原告:冠县国有***林场,住所地冠县万善乡沙河中心路西岳杨路南一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5254951150445。
法定代表人:申中文,场长。
被告:冠县民生园林造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振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77400070W。
法定代表人:朱纪青,经理。
原告冠县国有***林场与被告冠县民生园林造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冠县国有***林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冠县国有***林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书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红蕾
书记员刘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