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沛县大地农业药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罗商初字第1710号之一
原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秀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鞠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沛县大地农业药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云,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沛县大地农业药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沛县大地农业药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沛县大地农业药械有限公司同意法院将冻结其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账户10XXXXXXXXXXXX97内的存款130万元扣划支付给原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告沛县大地农业药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账户10XXXXXXXXXXXX97内的存款130万元。
审 判 长  苏 光
审 判 员  刘晓莉
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