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保273号
申请人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6139957417,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中天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志,董事长。
被申请人盐城万富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7144141XK,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北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训富,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盐城万富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万富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3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盐城万富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38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