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新丝路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1228号之一

原告:山东新丝路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1750013P。

法定代表人:钱春生,董事长。

被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中天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6139957417。

法定代表人:张士志,董事长。

原告山东新丝路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20)鲁1311民初1228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或扣押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现需要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国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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