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1228号
原告:山东新丝路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1750013P。
法定代表人:钱春生,董事长。
被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中天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6139957417。
法定代表人:张士志,董事长。
原告山东新丝路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此后双方一直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持下进行协商和解,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山东新丝路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讼请求降至1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丝路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丝路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新丝路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国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