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91民初389号
原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6139957417。
法定代表人:张士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帆帆,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1015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入职原告处,原告依法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处任职期间,拒不接受工作任务、消极怠工,上班期间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指定地点停车且长时间鸣笛,影响现场管理,工作时间脱岗睡岗,玩多部手机,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未准假的情况下旷工,以上情况属于被告多次严重违反原告公司规章制度,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及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不服临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1月15日做出的临高劳人仲裁字[2021]第333号裁决书,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临沂市高新区××路××号,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属于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唐 靖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夏蒙蒙
书 记 员  杜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