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221号
申请人:济南天源宏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美里路6号(民营科技园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28627236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芦湖街道黄河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FD59N6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济南天源宏大实业有限公司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2090770.47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2月15日作出了(2023)鲁0322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090770.47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