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源宏大实业有限公司

济南天源宏大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03执7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天源宏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美里路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本院在执行济南天源宏大实业有限公司与***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鲁0103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于2023年6月13日前偿还原告济南天源宏大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原告济南天源宏大实业有限公司不再要求被告***承担利息、违约金;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济南天源宏大实业有限公司有权按其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三、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济南天源宏大实业有限公司告知终本约谈事项,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未申请悬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