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源宏大实业有限公司

济南天源宏大实业有限公司、邹平市城投醴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1681民初4568号 原告:济南天源宏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美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28627236B。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市城投醴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黄山街道办事处鹤伴二路766号和润大厦1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NW29P5M。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济南天源宏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市城投醴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邹平市城投醴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天源宏大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原告参与被告招标的滨州府项目一期、邹平玉棠府项目一期、牟平祥云府项目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2021年2月23日原告向被告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50000元。被告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投标保证金,被告一直拒不归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邹平市城投醴泉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没有异议。 原告围绕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银行转账电子回单;证据2.滨州府项目一期、邹平玉棠府项目一期、牟平祥云府项目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招标文件。 被告邹平市城投醴泉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制作的招标文件显示,投标保证金为50000元,如未中标,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告转账支付50000元,并于备注中注明原告的投标保证金,滨州府项目一期、邹平玉棠府项目一期、牟平祥云府项目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投标保证金;后原告未中标。因涉案保证金的退还事宜,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退还保证金50000元,由其提交的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招标文件约定退还原告保证金,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未向原告及时退还保证金所造成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利息自2021年5月1日起算,但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与中标人何时签订合同,故本院酌定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2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平市城投醴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济南天源宏大实业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济南天源宏大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邹平市城投醴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邹平市城投醴泉房地产有限公司将过付款直接汇入原告济南天源宏大实业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济南民营科技园支行开户的账号1176********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