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凯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3破352号





申请人: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凯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乃兵,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图公司)以被申请人凯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凯远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被申请人凯远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凯远公司经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2016年3月14日成立。营业期限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未约定期限。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00元(以下币种同)。
申请人河图公司与被申请人凯远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1076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被申请人凯远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河图公司报酬、违约金合计294,000元。因被申请人凯远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图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凯远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15执1666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未能予以清偿,申请人已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仍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应当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凯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孙红日






审 判 员


李 骏






书 记 员


汪 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