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5428号之二
原告: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D幢392号。
法定代表人:张韩,董事长。
被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羊套路路南40号。
法定代表人:董宏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洪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