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D幢392号。
法定代表人:张韩。
被执行人: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化九路2039号装卸站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言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本院(2020)粤0404民初30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向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咨询费3,9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3,961元,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53,902.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先后五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4日至2022年3月3日止,但已冻结金额不足已偿还被执行人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不提出,期限届满,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及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永韬
审判员 向立飞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孙保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