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5792号
原告: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D幢392号。
法定代表人:张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星,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前海欢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机场机场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瑞,广东优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前海欢雀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2023年1月5日,因双方和解,原告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深圳市前海欢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闻佳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怡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