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长春市金加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江阴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92民初498号
原告长春市金加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芬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建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龙,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马涵清。
原告长春市金加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阴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长春市金加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市金加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尚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