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江阴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执5810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蟠龙山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马涵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惠兰,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3377号银座佳悦酒店8楼B812。
法定代表人:张德合。
申请执行人江阴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江阴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66081.2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45.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因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阴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10日,向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封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A9××××、鲁A9××××、鲁AC××××、鲁A3××××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卡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9月13日,冻结期限一年,车辆查封起始日期2021年11月18日,查封期限二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
三、本院委托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前往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亦未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
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293781.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案执行费尚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虽查封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但因未能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此外,未发现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1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朱新阳
审判员  闵永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