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6380号
原告:**,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金、王桂钦,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东蒙书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柏林镇兴蒙村。
法定代表人:郭旭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平邑县万寿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柏林镇柘沟村。
法定代表人:魏广来,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源霞,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平邑东蒙书院置业有限公司、平邑县万寿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世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彭玉龙
书 记 员 王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