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万寿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平邑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1964号
原告:平邑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柏林镇柘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8699980M。
法定代表人:魏广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源霞,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军,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邑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诉讼中,***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向原告***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2021年11月22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变更部分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应当缴纳变更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告,***公司一直未缴纳,对变更部分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审理。原告***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邑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平邑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世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玉龙
书 记 员 王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