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万寿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平邑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6236号
原告:平邑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柏林镇柘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8699980M。
法定代表人:魏广来,经理。
被告:***,男,195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原告平邑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公司与***不存在劳务关系;2.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8日,***公司向平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8月4日,平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平劳人仲定字〔2021〕第2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公司与***不存在劳务关系,也不符合受理条件,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对于本案纠纷先行申请劳动仲裁,平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4日作出平劳人仲定字〔2021〕第2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并于当日向***公司送达。***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逾十五日法定期限,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平邑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付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