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811执8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571088,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经济开发区8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执行人:张家界犀牛寨土家文化体验有限公司,地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黄龙洞居委会居民服务中心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界犀牛寨土家文化体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家界犀牛寨土家文化体验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返还保证金100万元,并自2015年12月25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保证金的占用利息至返还之日止;2、支付违约金28.4万元;3、补偿其他损失1万元;4、案件受理费8718元。2017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家界犀牛寨土家文化体验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张家界犀牛寨土家文化体验有限公司在武陵源区索溪峪镇黄龙路犀牛寨安置区后有“犀牛寨度假村酒店”的房地产项目,使用土地约4.72亩,建筑面积约5700平方米,该项目正在施工建设中,尚未办理房地产产权手续。该财产本院已经另案依法查封,但因该财产尚未办理产权手续,且债权人众多,暂时难以处理变现。除此以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申请执行标的均没有执行到位。2017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家界犀牛寨土家文化体验有限公司目前有位于武陵源区索溪峪镇黄龙路犀牛寨安置区后有“犀牛寨度假村酒店”的房地产项目,但难以变现处理。申请执行人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家界犀牛寨土家文化体验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琳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