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镔海科技有限公司、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镔海科技有限公司、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31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河龙法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镔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榮,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
法定代表人**榮,总经理。
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镔海科技有限公司、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3)河龙法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985.5万元和偿还借款本金222.5万及利息,被执行人广东镔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96080元由被执行人广东镔海科技有限公司、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负担937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广东镔海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川县登云镇深圳南山(**)产业转移工业园X号的财产已被本院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另案处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广东镔海科技有限公司、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2014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龙川镔海外加剂有限公司、广东镔海科技有限公司的查明财产已被司法处分,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河龙法执字第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骆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邝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