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龙川县东兴建材有限公司、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1622执恢170号 申请执行人龙川县东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莲塘村洋坑坝。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经济开发区84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龙川县东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162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拖欠的货款944738.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2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恢复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委托深圳市世鹏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牌号为粤P6××**重型非载货专业作业车(即粤P6××**三一牌汽车)的市场价值进行估价,评估确定市场参考价值为2429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估价报告书及限期履行通知书送达给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在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对该车辆估价报告书提出异议,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牌号为粤P6××**重型非载货专业作业车(即粤P6××**三一牌汽车)进行拍卖。 2023年2月26日10时至2023年2月27日10时,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该车以评估价下调30%为拍卖底价(即以人民币170030元为拍卖价)进行第一次网上公开拍卖,因无人交纳拍卖保证金流拍。2023年3月10日10时至2023年3月11日10时,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该商铺以第一次拍卖底价的基础上下调20%为拍卖底价(即以人民币136024元为拍卖价)进行第二次网上公开拍卖,因无人交纳拍卖保证金流拍。 经核实,被执行人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3月15日欠申请执行人龙川县东兴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22958.14元,并应支付评估费2405元,合计425356.14元。申请执行人龙川县东兴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第二次拍卖底价136024元接受该车抵偿债务,剩余货款289339.14元仍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经依法拍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请求按第二次拍卖底价136024元接受该车以抵偿本案货款及支付相关费用,剩余货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牌号为粤P6××**重型非载货专业作业车(即粤P6××**三一牌汽车)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牌号为粤P6××**重型非载货专业作业车(即粤P6××**三一牌汽车)按第二次起拍价人民币136024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龙川县东兴建材有限公司,抵偿本案评估费2405元、货款133619元,该车权属归申请执行人龙川县东兴建材有限公司所有。 三、申请执行人龙川县东兴建材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税费自负。 四、本院的(2022)粤1622执恢170号案件未执行部分货款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