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1622执1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川县东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莲塘村洋坑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555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经济开发区8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7385XXX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龙川县东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62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货款944738.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62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案件已被判刑,该公司名下财产正在被东源县人民法院处置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三辆车牌号为粤P7××××、粤P6××××、粤PZ××××汽车,但未实际扣押。经全国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已被依法采取限高措施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龙川县东兴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东源法院正在处置中,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1)粤1622执12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龙川县东兴建材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广东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