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2民初960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媛媛,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被告:山东顺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2260876K,
法定代表人:黄河,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鑫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4569202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顺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鑫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生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山东顺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鑫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