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历下***钢架管租赁站与***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719号

申请人:济南历下***钢架管租赁站,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2MA3DR4FB8J。

经营者:郝传国,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吉贵,济南天桥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陈顺波,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被申请人:***,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

被申请人:山东顺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2260876K。

法定代表人:黄河,职务不详。

申请人济南历下***钢架管租赁站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顺波、***、山东顺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历下***钢架管租赁站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顺波、***、山东顺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闫秋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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