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财保285号
申请人:山东世纪鑫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高家埠村东。
法定代表人:赵学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顺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中海国际公馆南区6号楼815。
法定代表人:黄河,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世纪鑫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顺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世纪鑫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顺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济南南郊支行开设的0000××××0279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营业部开设的3760××××0620账户存款共计106万元。案外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世纪鑫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顺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济南南郊支行开设的0000××××0279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营业部开设的3760××××0620账户存款共计106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世纪鑫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来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徐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