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帮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13248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韩垓镇西马垓村41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刘敏,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帮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海尔时代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73161394T。
法定代表人:丁学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顺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中海国际公馆****楼815码:91370100672260876K。
法定代表人:黄河,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市道路和桥隧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码:12370100493002281N。
法定代表人:李君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万帮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顺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市道路和桥隧服务中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20元,减半收取3876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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