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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523执保267号
申请人:***,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茌平县。
申请人马聚海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鲁1523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无号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5月27日至2019年5月27日。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无号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