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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民初3146号 原告:***,男,199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民怡园小区43号楼1**701室,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96********。 被告:***,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安临站镇***2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77********。 被告:***,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安临站镇东****36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77********。 被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边家院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