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尔集团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4276号 原告:**,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罗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