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4276号
原告:**,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罗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