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尔集团有限公司

骆芝华、迪尔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602民初3642号 原告:骆芝华,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352702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芝华与被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故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骆芝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骆芝华已预交),由原告骆芝华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