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602民初3642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352702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故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