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4575号 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04300554E,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登新区贝山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83131228J,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23345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