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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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4575号
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04300554E,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登新区贝山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83131228J,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23345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