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83131228J,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7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 上诉人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5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明确写明为“承揽合同”,该合同的形式、内容、合同标的物等也均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双方间类似内容的合同纠纷在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时也被认定为有效的承揽合同。并且,被上诉人也没有任何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因此,本案应当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二、本案纠纷应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合同第16.3条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杭州市萧山区是合同甲方即上诉人的住所地,也是合同签订地。该约定管辖具体、明确,约定的管辖法院也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有效的。本案纠纷应当根据双方约定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请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态,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为《钢结构承揽合同》,但涉案工程为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第一汽车制造分公司整体搬迁建设项目涂装车间窗户、玻璃幕墙、玻璃雨蓬制作、安装,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被上诉人以工程完工证明、工程量证明单等为据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确认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得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钢结构承揽合同》第16.3条约定“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涉案不动产所在地在台州市路桥区,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谦 审 判 员  黄 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