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民初827号
原告:杭州萧山衙前***钢结构安装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联华新村村委旁(东面)。
经营者:***,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萧山衙前***钢结构安装队与被告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杭州萧山衙前***钢结构安装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萧山衙前***钢结构安装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