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衙前某某钢结构安装队、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4民初184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萧山衙前**钢结构安装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联华新村村委旁(东面)。 经营者:**,男,2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萧山衙前**钢结构安装队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萧山衙前**钢结构安装队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被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萧山衙前**钢结构安装队自愿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萧山衙前**钢结构安装队、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00元,减半收取计58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萧山衙前**钢结构安装队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6,减半收取计525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