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仁建设环境有限公司

台州市某某驰鸿保洁有限公司、杭州天仁建设环境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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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3122号
原告:台州市**驰鸿保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8H5H7X9,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区西城街道路边村。
法定代表人:严法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天仁建设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8443406T。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传化科创大厦2幢404-13室。
法定代表人:莫燕芬,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驰鸿保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天仁建设环境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缴纳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驰鸿保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缴纳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市**驰鸿保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鲍罗亭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解蓉蓉
代书记员朱雨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