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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7267号
原告:***,女,194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女,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施淑华,女,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男,199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逊轲,浙江承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天仁建设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8443406T,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传化科创大厦2幢404-13室。
法定代表人:莫燕芬,公民身份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红、梁乃英,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国良,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施淑华、***诉被告杭州天仁建设环境有限公司、王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施淑华、***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施淑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天仁建设环境有限公司、王国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施淑华、***撤回对杭州天仁建设环境有限公司、王国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施淑华、***负担。
审判员杨莉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