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仁建设环境有限公司

杭州天仁建设环境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09执58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09民初18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6162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1处;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宜春市不动产一处,本院已轮候查封,并发函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登记查封,并向其发送责令交付通知书,但其收到后未按期交付车辆,本院已对其作出罚款决定,车辆亦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案中有可退诉讼费1658元,扣划后用于支付本案诉讼费,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截止2023年12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109执58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