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东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管荣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93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荣根,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亿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安路155号一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孙国海,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东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铸铺岙村。
法定代表人:邵炎红,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管荣根、杭州亿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绍兴东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向***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预交诉讼费用11350元,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依法履行二审交纳上诉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江平
审判员  石清荣
审判员  韩圣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泽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