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冠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1民初3377号之一
原告:浙江奔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瑶琳路6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04267782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系浙江奔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冠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290号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9842729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奔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冠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奔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奔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奔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75元,减半收取计5937.50元,保全申请费4670元,合计10607.50元,由原告浙江奔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