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10执116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轩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港村。
法定代表人:邵隆弟,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蓝马艺术砂岩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外窑村甪头坝2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轩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蓝马艺术砂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10执11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方月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