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83民初4484号之一
原告:镇江纬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马攸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江苏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邵迪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镇江纬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镇江纬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江纬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6元,减半收取2548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568元,由镇江纬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厚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