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2民初2959号
原告:***,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浙江长兴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夹浦镇环沉村新村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长兴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贺彬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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