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善县凤桐新泾水泥制品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浙0421执1245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凤桐新泾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浙江长兴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为:1、定作款414760元;2、利息损失(以4147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0月24日计算至清偿之日)及迟延履行利息;3、案件受理费723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2197元,该款的支出情况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定作款414760元、利息损失11727元、迟延履行利息2250元、案件受理费7230元;缴纳了执行费623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18)浙0421执1245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