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邦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12执163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邦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9月19日,汉族。
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了011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山东邦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债务利息共计13445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邦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财产,本院依职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财产。通过全国执行网站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山东邦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研究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0112执1632号案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