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志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12执238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青岛新视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青岛新视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视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112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返还所欠申请执行人价款57376元及利息,但该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及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委托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青岛新视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居住信息及其收入情况;经该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青岛新视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位于李沧区某某路xxx号2号楼x单元xxx户处房产已注销,其名下无其他房产信息;该院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寻找被执行人,因房屋拆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青岛新视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以62993元为限额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0.24元。经二次查询,账户内实际冻结金额为6450.24元,本院已将上述金额扣划至本院,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因金额较小,本院未予冻结、扣划。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除已执行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