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5-27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历城商初字第992号
原告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邵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40元,减半收取9120元,由原告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孙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