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2民初7348号
原告: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邵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强(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提起撤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7元,由原告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