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新视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112执恢43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19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27556878H。
被执行人:青岛新视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167号50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65060047X。
被执行人:陈志诚,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视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陈志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0112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青岛新视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款57376元;
二、青岛新视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57376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的违约金;三、青岛新视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四、陈志诚对上述一至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岛新视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元,由青岛新视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陈志诚负担。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证明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全部结清,申请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