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与安徽华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贵执字第01083号
申请执行人: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华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华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二初字第01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