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青阳县华兴线缆有限公司与安徽华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阳县华兴线缆有限公司与安徽华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5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二初字第00304号
原告:青阳县华兴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青阳县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华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太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阳县华兴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阳县华兴线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青阳县华兴线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阳县华兴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14元,由青阳县华兴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